浏览: 日期:2021-04-30 17:2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本法分为4章: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共28条。
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一个名称”
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本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二、“两个时间”
本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三、“三项措施”
第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确定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开展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中心的宣传教育为基本措施,加大依法推进的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熟练程度的口语考试,考试形式为口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于1997年出台,2003年修订。应试者经过测试,即可获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内记录应试者的测试成绩和相应的等级。
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围绕一个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通话推广活动。
第三、为了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精神,从2001年9月起,我国逐步开展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三个时间段对三个类别城市实施评估,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目前这一工作正在积极开展过程中。
四、“四大领域”
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公务员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媒体行业为榜样,以服务行业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内容规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语言文字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大事,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化根基,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做好内蒙古工作的战略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从长久之策,固本之举的高度,从党之大事,国之大事,宪法规定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不懈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